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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条件什么(证券上市制度)

100人浏览   2025-03-20 17:04:13


中文名:证券上市制度


英文名:Listing System of Securities


类别:证券法


概述


证券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桥梁,对于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


各国证券法大多仅就证券上市条件作原则性规定,具体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发行人达成证券上市协议前,证券发行人必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并达到其规定的上市条件,双方才能签署证券上市协议,形成证券上市服务与持续监管合同关系。


我国2005年证券法对证券上市审核机制及上市条件均作了重大调整,赋予了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和程序的规则制定权,从而使证券上市的私法行为属性得以回归。现行证券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即由证券交易所执行证券上市审核权。2005年证券法第50条对股票上市条件的最低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授权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高于法定最低上市条件的具体条件。为配合注册制改革,现行证券法未对证券上市条件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证券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予以具体规定。对此,该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二、证券上市的程序


我国证券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依此,证券上市的程序包括证券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签订上市协议等程序,此外,还要经过上市公告和挂牌交易程序。


(一)证券上市申请


我国现行证券法取消了关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所需报送文件的规定。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二)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


证券交易所依法行使证券上市审核职权。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证券上市审核规则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均设立了上市委员会,对证券上市等进行审核;证券交易所则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具体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三)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证券发行人应与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前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上市协议既是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形成的证券交易服务关系的依据,也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行使自律监管的依据。根据上市协议,上市证券获得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的资格,证券交易所应为其提供完善、有效、安全的交易设施和条件,证券发行人则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规定的上市费用。证券发行人应履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确定的义务,证券交易所则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从而为证券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上市公告


上市公告,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所作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告所作信息披露文件即为上市公告文件。


(五)挂牌交易


证券获准上市并依法履行上市公告手续后,即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日期挂牌交易,从而真正完成证券上市程序。


三、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由于集中竞价交易是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交易形式,故以其交易程序为中心加以阐述。


(一)名册登记与开立账户


1.名册登记


名册登记是投资者在集中竞价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前提。名册登记分为个人名册登记和法人名册登记两种。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并留存印鉴或签名式样;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留存其书面授权书。法人名册登记应提供法人证明,并载明法定代表人及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个人名册登记:(1)证券从业人员;(2)因违反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2.开立账户


开立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基本条件。每个投资者必须开立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两种账户均开立才能进行证券买卖。


(1)开立证券账户。我国证券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2)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主要用于存储投资者的存款和卖出股票时的价金。在证券交易完成时,只需在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中相应划拨,即增减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额与资金账户的资金数额,而不必实际支付或提取证券或现金。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公司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划入该专户,委托人持有资金账户卡。对此,我国证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二)证券交易之委托指令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一般投资者买卖证券均需通过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故须与证券公司建立委托买卖合同关系。证券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应按照指定交易协议(沪市)或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深市)以及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委托指令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与同一性的审查。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时,具体委托交易合同正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受该委托合同的约束。证券公司受理委托后,应立即通知驻场交易员在场内买卖。


(三)委托指令的竞价与成交


投资者在完成开户与委托代理手续后,在资金账户上存入资金的次日,即可下达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指令的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所有报价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撮合成交来完成买卖。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四)证券交易结算


证券交易结算,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通过证券交易清算系统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付与收讫的过程,分为清算与交收两个步骤。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


(五)证券交易过户登记


证券交易过户登记,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参与下,将有关证券的全部权利由卖方向买方移转的记录活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证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由其电脑系统自动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并应提供交割单。依此,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证券过户,在证券交收的同时即自动完成,无须证券持有人另行办理手续。


四、证券上市的终止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上市的终止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8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49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至第49条、第131条、第157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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